4月14日消息,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就《深圳港汽车出口资助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经营汽车海运出口业务的航运企业。《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经深圳港海上运输(含滚装、集装箱等方式)出口的汽车,根据单个企业每年实际承运汽车的数量予以分档资助,每辆分别资助800-1200元、600-1000元。单个航运企业汽车运输应在2.0万辆(含)以上。2023-2024年,该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2亿元和2.5亿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文如下:
深圳港汽车出口资助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资助目的
为支持深圳港滚装航线开设和船队建设,提升深圳港汽车运输能力,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从深圳港运输车辆,充分利用深圳市汽车产业优势和深圳港国际航线密集优势,把握我国汽车出口快速发展期重要机遇,加快培育深圳港汽车运输枢纽港和建设世界一流汽车城,制定本资助方案。
二、资助项目
(一)车辆海运费资助
1.资助对象
在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经营汽车海运出口业务的航运企业。
2.资助范围
对2023年-2024年经深圳港海上运输(含滚装、集装箱方式)外贸出口的汽车按辆给予资助。单个航运企业汽车运输应在2.0万辆(含)以上。
3.资助标准
对经深圳港海上运输(含滚装、集装箱等方式)出口的汽车,根据单个企业每年实际承运汽车的数量予以分档资助,2023-2024年每辆分别资助800-1200元、600-1000元,具体资助标准见表1。
2023-2024年,该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2亿元和2.5亿元。
(二)汽车滚装航线航次资助
1.资助对象
在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开设外贸滚装航线的港口企业。
2.资助范围
对2023-2024年内在深圳港开通的外贸汽车滚装航线按航次给予资助。其中单航次在深圳港装载车辆应在1000辆(含)以上。
3.资助标准
根据每航次实际装载汽车数量予以分档资助。2023-2024年分别资助40-60万元/航次、30-50万元/航次,具体资助标准见表1。
2023-2024年,该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0.15亿元、0.4亿元。
(三)车辆驳运费资助
1.资助对象
在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开展港区间汽车水路驳运业务的港口企业。
2.资助范围
对2023年-2024年由深圳港某一港区(含小漠港区)经水路驳运至深圳港其他港区(含小漠港区)的汽车按辆给予资助。单个港口企业汽车驳运应在2.0万辆以上(含)。水路驳运距离应大于50海里。
3.资助标准
2023-2024年,每辆车分别资助500元、400元。
2023-2024年,该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0.2亿元、0.3亿元。
(四)新增滚装船舶资助
1.资助对象
经营汽车滚装业务的我市航运企业。
2.资助范围
对企业2023-2026年新增船龄不满5年的深圳籍汽车滚装船舶,或新增合同期不少于5年且船龄不满5年的光租外国籍汽车滚装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
3.资助标准
按照2500元/车位的标准予以资助,每船最高资助1000万元。
该资助项目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0.3亿元。
4.申报要求
(1)申请人需承诺在获得资助资金之日起,受资助的自有船舶5年内不得转让,光租外国籍船舶需全部履行5年光租协议且光租船舶5年内每年在深圳港口外贸运输量不少于1万辆,否则应退还全部资助资金;
(2)新增深圳籍船舶所有权证书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光租外国籍船舶的合同签订及光船租赁备案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
(3)此项资助不得与《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资助金实施细则》“船籍港资助项目”同时申请。
三、资助总额
2023-2024年,深圳港汽车运输资助总额分别不超过1.85亿元、3.5亿元。在不超出资助总额的前提下,各资助项目间金额可调剂使用;若超出资助总额,对超出项目的各资助对象按比例予以分配。
四、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申报单位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广东)、信用中国(广东·深圳)等三家公共信用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予资助。
(三)资助申报通知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发布。
(四)对故意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隐瞒有关事实的企业,我局除依规追回资助资金外,还将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文编选自“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网”,财经编辑:徐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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